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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7月起实施

时间: 2014-06-18 10:18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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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市人社部门举办的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培训班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该《条例》从统一制度、完善待遇、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了许多积极的变化,比如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劳动者享受同等失业保障、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加发失业保险金等。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缴费相同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加发失业保险金

新《条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增加求职补贴

新《条例》在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增加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完善了医疗保障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原由个人支付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用缴费。

失业人员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

新《条例》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新《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就业鼓励措施,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外省户籍人员可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

为了便于外省户籍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选择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据了解,《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提供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用于接收失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信息或社保卡、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写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和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